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稅法二》科目考察的內容比較細致,需要考生們在備考時不放過一個知識點,做到全面掌握,學習可能是困難的,但是稅務師的實用性很強,這些內容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都可能是會用到的。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法二科目基礎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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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人 | |
經批準占用耕地 |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了建設用地人 | 建設用地人 |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 | 用地申請人 【提示】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實際用地人 |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1.應繳納耕地占用稅: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
(2)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3)納稅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
2.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1)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的;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所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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