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 | 未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
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過程中,可以失敗,可以灰心,但是不能失去重新開始的勇氣,不能失去堅持下去的意志。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法二科目考試的基礎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牢記知識點!
推薦:▏稅法二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1.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2.如果一項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被調整定性為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則按照規定可以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被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價值來源包括中國應稅財產因素和非中國應稅財產因素,則需按照合理方法將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劃分為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和歸屬于非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只需就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按照規定調整征稅。
3.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相關因素。
4.除規定情形外,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無須進行分析和判斷,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1)境外企業股權75%(含)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2)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含)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含)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3)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4)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5.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1)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含)以上的股權;
②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含)以上的股權;
③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含)以上的股權。
(2)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后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3)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