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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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征收機關 | 稅務機關 |
納稅地點 | 耕地所在地 |
納稅期限 |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
納稅義務 發生時間 | (1)一般規定: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
(2)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 |
(3)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 |
(4)依照規定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改變原占地用途,具體分為: ①經批準: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 ②未經批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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