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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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情形 | 納稅人 |
經批準占用耕地 | (1)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 |
(2)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實際用地人 |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不屬于征稅范圍 | (1)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的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包括葦田)以及其他農用地的 【解釋】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
屬于征稅范圍 |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 【解釋】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提示】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2)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包括葦田)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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