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退稅管理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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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退稅管理要求有:
1、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2、納稅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
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3、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情形的,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由納稅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納稅人應提交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建設用地人應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稅規定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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