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稅范圍的解釋及具體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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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征稅范圍的解釋及具體要求: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互換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房屋買賣:
(1)以房屋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視同房屋買賣。
(2)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這種交易業務屬于房屋產權轉移,應根據國家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買房者不論其購買目的是為了拆用材料還是為了得到舊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只要發生房屋權屬變化,就要照章繳納契稅。
房屋贈與:房屋的受贈人原則上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房屋互換,指房屋所有者之間互換房屋的行為。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其他:
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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