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利潤條款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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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利潤條款是指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應僅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
稅收協定規定,只有在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來源國才有權對營業利潤征稅。因此營業利潤條款是與“常設機構”密切相關的條款。“常設機構”條款主要起界定作用,明確哪些活動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常設機構”,從而確定來源國擁有對該“常設機構”的征稅權。而“營業利潤”條款是指一旦構成“常設機構”,企業從事跨國經營生產的利潤如何在國家間劃分征稅權。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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