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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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
一、減免稅基本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稅項目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房產稅同)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納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索道公司)用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2)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減免稅特殊規定
1.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單位性質)
(1)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稅。
2.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企業的綠化用地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征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
6.鹽場、鹽礦用地
(1)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7.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稅。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9.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用地、場內外通信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1.交通部門的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其他用地,照章征稅。
12.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3.為支持公共交通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2022年新增)
1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5.司法部所屬勞改勞教單位用地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勞改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7.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18.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20.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房產稅同)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2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23.民用航空發動機研制項目用地(房產稅同)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兩費”。(2022年調整)(房產稅同)
26.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用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同)
27.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征免稅的情形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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