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二)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抵免限額的確定方法 | 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一) | 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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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
我國的稅收抵免制度(二)
1.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
(1)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3)境外分支機構的合理支出范圍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人員工資、資產折舊、利息、相關稅費和應分攤的總機構用于管理分支機構的管理費用等。
2.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
(1)扣除按照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按權責發生制確定收入或所得:
①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②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③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若實際收到所得的日期與境外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日所在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④企業收到某一納稅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納稅憑證時,凡是遲于次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終止日的,可以對該所得境外稅額抵免追溯計算。
(3)從境外收到的股息、紅利、利息等境外投資性所得一般表現為毛所得,應對在計算企業總所得額時已做統一扣除的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在該境外所得中對應調整扣除后,才能作為計算境外稅額抵免限額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在就境外所得計算應對應調整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時,應對如下成本費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別注意:
境外所得 | 對應調整扣除項目 | |
股息、紅利 | 與境外投資業務有關的項目研究、融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 |
利息 | 取得該項利息而發生的相應的融資成本和相關費用 | |
租金 | 融資租賃業務 | 融資成本 |
經營租賃業務 | 租賃物相應的折舊或折耗 | |
特許權使用費 | 提供特許使用的資產的研發、攤銷等費用 | |
財產轉讓 | 被轉讓財產的成本凈值和相關費用 |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比照居民企業相關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境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別(地區),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可按下列一種比例或幾種比例的綜合比例分攤扣除:①資產比例;②收入比例;③員工工資支出比例;④其他合理比例。
5.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以下稱為非實際虧損額),今后在該分支機構的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1)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2)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規定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略)
(五)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略)
(六)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略)
(七)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略)
適用對象: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
(八)境外所得稅抵免時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公式中抵免優惠稅額是指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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