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 股權和資產劃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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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選擇題)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比例;
4.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符合上述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
(1)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比例要求為:
①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或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或全部資產的50%;
②收購企業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2)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支付部分)
股權收購 | ①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②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
(3)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支付部分)
資產 收購 | ①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②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3.企業合并
(1)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的情形:
①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2)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合并 | ①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②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 |
③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 |
④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
4.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滿足條件
①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②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2)稅務處理
分立 | ①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②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 |
③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 |
④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新股)計稅基礎的確定(如下表) |
放棄舊股的 | 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 |
不放棄 舊股的(兩種方法) | 新股的計稅基礎=零 |
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