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 股權和資產劃轉 |
與其浪費時間去抱怨,不如沉下心來沉淀自己。2022年稅務師考試,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基礎階段的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成功上岸!
【內容導航】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1.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 視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全部資產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
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 | |
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 | 直接變更稅務登記 |
2.企業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掌握)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3.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4.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2)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5.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3)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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