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房產稅應納稅額計算、房產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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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應納稅額計算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是從價計征的計算方法;二是從租計征的計算方法。
(1)地上建筑物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從價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年稅率1.2%
②從租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2)獨立地下建筑物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②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③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征收管理
房產狀態變化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納稅人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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