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財產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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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所得
要素 | 具體規定 |
“次”的規定 |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允許扣除的項目及順序 |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等)②向出租方支付的含稅租金(轉租情況下涉及此項扣除)③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發生的修繕費(每月不得超過800元,未扣的部分下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④法定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
稅率 | 20%(按市場價格出租居民住房為10%) |
應納稅所得額 | ①每次(月)收入≤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租金收入-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以800元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租金收入-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以800元為限)]×(1-20%)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或10%) |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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