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個人所得稅捐贈的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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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捐贈的扣除規定
1.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2.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國家機關)對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2)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4)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4.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規定“限額”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規定為:
納稅人 | 所得項目 | 扣除限額 | 注意事項 |
居民 個人 | 在綜合所得中扣除 | (1)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2)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至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30%(3)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
在經營所得中扣除 | (1)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2)扣除限額為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 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 |
在分類所得中扣除 | 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 捐贈當月有多項多次分類所得的,應先在其中一項一次分類所得中扣除。已經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不再調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 |
非居民個人 | — | 扣除限額為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的30% | 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
【提示1】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2】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的直接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6.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2020.1.1-2021.3.31):
(1)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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