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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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
1.搬遷收入
(1)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2)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
A.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B.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C.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D.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E.其他補償收入。
(3)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2.搬遷支出
(1)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2)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3)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3.應稅所得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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