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固定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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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易命題知識點 | 規定 |
固定資產的 計稅基礎 |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7)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12個月內) (8)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符合規定的,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
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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