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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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車船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1.稅目、計稅單位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目 | 計稅單位 | 應納稅額 |
乘用車、客車和摩托車 | 輛 | 輛數×適用年稅額 |
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 整備質量 每噸 | 整備質量 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
掛車 | 整備質量 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 | |
機動船舶 | 凈噸位每噸 | 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
非機動駁船、拖船 | 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 | |
游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艇身長度×適用年稅額 |
注意 | 購入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當月”起按月計算 |
【注意】
掛車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3.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4.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1.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2.對于依法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強險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
1.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委托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代征。
2.對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代征欠繳稅款,并按規定代加收滯納金。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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