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征收管理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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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房產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產用途變化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1.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 | 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
特例:對于驗收前已經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應當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當月起計算房產稅 | |
4.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6.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納稅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三、納稅地點
房產所在地,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征稅范圍 | 房產界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
納稅人 | 受益人(所有人、經管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稅率 | 從價:1.2%,從租:12%/4% |
稅收優惠 | 基本規定(4項,必須掌握)+特殊規定(挑重點掌握) |
計稅依據 | 從價(余值計算)+從租(租金,注意時間)+投資聯營(分紅,擔風險:余值計稅;固定收入:租金計稅)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次月)+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房產所在地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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