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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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印花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一般情況不得扣減有關費用。
【注意】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解釋】調劑合同是指物資、工業和商業部門為在原料、設備、商品等方面進行余缺調劑而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以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協商方式進行的)。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輔料,并收取加工費且分別記載的,原材料和輔料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加工費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的,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6.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7.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8.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1)國內貨物聯運:
結算方式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
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 | 托運方 | 全程運費 |
承運方 | ||
分程結算運費 | 托運方 | 全程運費 |
分程承運方 | 分程運費 |
(2)國際貨運:
承運方 | 納稅人 | 計稅依據 |
我國運輸企業運輸 | 托運方 | 全程運費 |
我國運輸企業 | 本程運費 | |
外國運輸企業運輸 | 托運方 | 全程運費 |
外國運輸企業 | 免稅 |
9.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情形 | 稅務處理 |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 | 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
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 | 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 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 | 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
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 | 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 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
(5)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 | 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
(6)基本建設貸款中,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 | 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
【解釋1】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
【解釋2】總概算:大概的計算,編制預算前,通過概略統計得出的不精確的收支數據。
10.技術合同
(1)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2)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1.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1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
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2.2018年5月1日起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三)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關注的問題
1.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按憑證所載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2.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3.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4.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5.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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