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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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印花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一、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 具體項目 |
經濟合同(10類) |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
產權轉移書據 | 1.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
營業賬簿 | 資金賬簿、其他營業賬簿 |
權利、許可證照 | 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四證一照) |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
(1)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2)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征收印花稅。
(3)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財產租賃合同: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所簽訂的合同,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5.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
(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注意】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3.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復貼花。
4.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也需征稅。
(二)產權轉移書據
1.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發生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含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指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各類日記賬、明細賬。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1)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也應貼花。
(2)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3)對會計核算采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4)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5)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
(6)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7)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8)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納稅人
納稅人 | 解釋 |
立合同人 | 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
立據人 |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當事人 |
立賬簿人 | 營業賬簿的納稅人 |
領受人 | 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 |
使用人 |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 |
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 |
【注意】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
三、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稅率分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
稅率檔次 | 應稅憑證 | |
比例稅率(四檔) | 0.05‰ | 借款合同 |
0.3‰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
0.5‰ | 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
1‰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讓書據(股票特殊) | |
5元定額稅率 |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 |
【記憶口訣1】千一豬管飽、萬三狗見雞、萬五贏家運產茶。
【記憶口訣2】房加地,商加利,營業執照中間系。
【注意1】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由出讓方按實際成交額按1‰征收。(單邊1‰征收)
【注意2】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規定繳納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股票按香港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減免稅優惠
基本優惠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其他優惠(P361-363,共22項,列述17項)
1.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2.軍事貨物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特殊貨運憑證免征印花稅。
3.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2021年新增)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5.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7.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8.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9.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0.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1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2.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知識點鏈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稅2費)
14.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知識點鏈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
(1)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5.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以下簡稱北京冬奧會),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應繳納的印花稅。
16.為支持籌辦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自2020年4月9日起,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2021年新增)
17.為支持籌辦2020年晉江第18屆世界中學生運動會、2020年三亞第6屆亞洲沙灘運動會、2021年成都第3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2021年新增)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征稅范圍 | 經濟合同(10類)+產權轉移書據(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不含專利申請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
納稅人 | 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人(不含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
稅率 | 比例稅率(考試一般會給)和定額稅率+股權轉讓書據出讓方單邊1‰征收+滬港通+資金賬簿印花稅減半、其他賬簿免征 |
稅收優惠 | 5+14(22項重點掌握14項)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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