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1)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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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1)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1)
征收管理(1)
一、納稅地點
居民 企業 | 一般標準 | 企業登記注冊地 |
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 |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 |
非居民 企業 | 有機構、場所+有聯系 | 機構、場所所在地 |
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 | 選擇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 | |
未設立機構、場所,或有場所、無聯系 |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
二、納稅期限
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納稅年度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3.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申報表結清稅款。
(二)匯算清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終止經營: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納稅申報
1.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3.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匯總計算,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計算。
4.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5.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3.合伙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順序:
(1)合伙協議約定;
(2)合伙人協商決定;
(3)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
(4)平均分配。
4.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項目。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2021年新增)
5.虧損抵減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一)相關概念
1.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1.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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