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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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
1.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2.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詳情見第三章)
三、居民企業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多選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無賬或相當于無賬+意圖少納稅)
(二)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上述辦法,包括:
1.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前述免稅收入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
5.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6.中介機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等;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計算(掌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1)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2.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3.計稅公式
(1)按應稅收入(而非收入總額)核定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注意】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2)按成本費用支出額核定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四)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
1.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2.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3.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1.企業轉讓個人出資而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規定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限售股轉讓所得=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①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②將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2)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2.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的處理規定
(1)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1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解釋】①A公司持有限售股,在解禁前,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B(受讓方),但是無法辦理股權登記,限售股仍登記在A公司的名下。從法律上講,股票的轉讓已經生效,但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協議轉讓")
②在解禁后,A公司將登記在其名下,但是實際上屬于B的股票,又轉讓給了C,并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實際減持")
③由于上一步所減持的股票,實質上屬于B,所以A要把上一步獲得的對價,轉付給B。("余額轉付")
上述三個步驟的稅務處理是:
①"協議轉讓"--A公司暫不繳稅。
②"實際減持"--A公司交稅。
③"余額轉付"--B公司就已稅余額部分,不再交稅。
四、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規定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
五、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征收辦法
(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四)利潤率的規定
情形 | 利潤率 |
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 | 15%-30% |
從事管理服務的 | 30%-50% |
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 | 不低于15% |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及其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經費支出的特殊情況: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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