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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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含觀賞性作物);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注意】分清免征和減半征收的范圍。
3.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規定
(1)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2)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①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②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④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解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投資經營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符合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2.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3.減免期內轉讓,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期滿后轉讓的,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2021年調整)
總原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轉讓的范圍
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規定范圍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注意】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包括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4.能減除的相關稅費: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6.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深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
(八)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九)鐵路債券利息有關稅收優惠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1-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北京冬奧會有關稅收政策(2021年新增)
自2019年11月11日起,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增補)
2.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比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⑥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監督管理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4.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后續管理及重新認定前的稅收問題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5.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2021年調整)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基本規定和特殊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界定
年應納稅所得額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 |
≤300萬元 | ≤300人 | ≤5000萬元 |
【注意】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2.稅收優惠:累進稅率
年應納稅所得額 ≤100萬元 | 2019.1.1-2020.12.31 | 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 實際稅負5% |
2021.1.1-2022.12.31 | 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 實際稅負2.5% | |
1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 2019.1.1-2021.12.31 | 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 實際稅負10% |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征收管理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
3.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5.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知識點回顧】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四、加計扣除優惠
(一)一般企業的研發費用
1.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2)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2021年新增)
【解釋】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
(3)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①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工資+五險一金+外聘勞務)
②直接投入費用。
③折舊費用。
④無形資產攤銷。
⑤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⑥其他相關費用。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上述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至(5)項的費用之和×10%/(1-10%)。(2021年新增)
2.委托研發
受托方 | 實際研發費用 | 加計扣除基數 |
外部機構或個人(境內) | 據實扣除 | 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 |
境外機構 | 據實扣除 | 較小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 PK 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的2/3 |
【注意】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不能享受上述優惠。
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創投企業優惠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加速折舊優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舊
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特殊性加速折舊
1.對全部制造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全部制造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5.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規定(2021年調整)
【解釋】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3)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4)企業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未選擇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三)疫情防控設備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減計收入優惠
1.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021年新增)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021年新增)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2021年新增)
八、境內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注意1】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注意2】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九、非居民企業優惠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享有如下稅收優惠:
優惠種類 | 具體規定 |
低稅率 |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免征企業所得稅 | 非居民企業的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
十、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十一、其他有關行業的優惠
(一)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2021年調整)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企業或項目 | 1-10年免稅 |
(2)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企業或項目 | 5免5減半(25%) |
(3)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企業或項目 | 2免3減半 |
【提示】上述表格內的線寬的納米數均含本數~
【注意】企業享受優惠自獲利年度起;項目享受優惠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
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免3減半。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回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不是全部的職工教育經費),全額扣除;不能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比例扣除。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保險保障基金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四)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2021年調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意】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五)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
永續債是指經核準或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注意】從實質上看,永續債可能是債也可能是股。
1.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注意】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七)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海南自由貿易港(2021年新增)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解釋】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