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2)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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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2)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2)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2)
三、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一)基本扣除規定(熟悉)
1.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2.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3.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
公式1:
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公式2: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成本對象總可售面積
(二)重要規定(掌握)
1.維修費用的扣除
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扣除。
2.維修基金的扣除
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于移交時扣除。
【解釋】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并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后,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
3.基本配套設施扣除——會所、物業管理場所、熱力站、文體場館、幼兒園、電站、水廠等
性質 | 成本費用扣除規則 |
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 | 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 |
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 | 開發企業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資產單算成本 |
開發企業非自用的按建造開發產品單算成本 |
4.公共建筑的扣除
郵電通信、學校、醫療設施 | ①單建的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 |
②合建的通訊、學校、醫療設施——經濟補償可抵扣建造成本 【解釋】合建指由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合資建設,完工后有償移交的情況 | |
停車場所 | ①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 |
②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
5.按揭擔保金
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約定為購買方提供按揭貸款擔保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6.委托境外機構銷售的傭金支出
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扣除。
7.利息支出
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8.損失
(1)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2)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規定審核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9.折舊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四、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5原則)
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1.可否銷售原則
2.功能區分原則
3.定價差異原則
4.成本差異原則
5.權益區分原則
【記憶提示】銷能定全(權)程(成)。
(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
1.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等。
2.前期工程費:如水文地質勘探、測繪、可行性研究等費用。
3.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建設費: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照明、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費用。
5.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等。
(三)成本計算方法
1.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直接成本和能分清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間接成本分配計)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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