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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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契稅(1)
契稅(1)
第一節(jié) 概述
定義 |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 |
特點 | (1)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 (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
立法原則 | (1)廣辟財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保護合法產權,避免產權糾紛 (3)調節(jié)財富分配,體現社會公平 |
第二節(jié)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納稅人 | 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
稅率 | (1)實行幅度比例稅率,稅率幅度為3%-5%。 (2)優(yōu)惠稅率:1%、1.5%、2%(詳見稅收優(yōu)惠) |
征稅范圍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提示】以出讓金為依據計算繳納契稅的,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2)土地使用權轉讓 【提示】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 |
(3)房屋買賣 ①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②以房產作投資、入股 【提示】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yè),免納契稅 ③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 |
(4)房屋贈與 【提示1】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提示2】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 |
(6)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①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③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 |
④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 ⑤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 |
⑥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
樹不修,長不直;人不學,沒知識。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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