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自行納稅申報管理(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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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自行納稅申報管理(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自行納稅申報管理(1)
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自行納稅申報管理(1)
第六節 征收管理
1.扣繳申報管理
2.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3.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4.反避稅規定
5.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納稅兩種方式。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上述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一、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一)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范圍
1.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2.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3.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所得。
(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
1.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支付的下列所得 | 扣繳申報 |
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 | 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
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應當按照有關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
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應當按照有關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
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 | 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
2.其他規定
(1)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2)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3)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4)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5)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6)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7)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8)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備查。
(9)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10)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11)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12)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13)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三)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
稅務機關對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按年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二、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自行申報納稅,是指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由納稅人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納稅方法。
(一)應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0000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0000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2.我國居民個人2019年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1)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即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94號公告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該項政策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2)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①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②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③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上述第①②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僅適用于2019年和2020年。
(3)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①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0000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②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4)年度匯算期間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①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②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③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94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該項政策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5)年度匯算辦理時間 | ①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
(6)年度匯算辦理方式 |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①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②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③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
【注意】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7)年度匯算辦理渠道 | ①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 ②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注意】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
(8)年度匯算辦理稅務機關 | ①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②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③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④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
(9)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填報的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10)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0000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11)年度匯算服務措施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避免出現扎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后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在法定年度匯算期內辦理。對于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人的一生是有很多坎坷的也有許多的煩心事,應對許多人生的挑戰。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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