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2)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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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2)
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2)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五、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計稅方法
納稅人 | (1)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 (2)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
征稅方法 | (1)查賬征收 (2)核定征收 |
稅率 | (1)查賬征收: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2)核定征收: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其他方式 |
應納稅所得額 | (1)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 ①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 ②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 ③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 ④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確定 |
扣除項目 | (1)比照個體工商戶相關規定執行 |
扣除項目 | (2)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50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
(4)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辨析】對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 | |
(6)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
應納稅額 | (1)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4)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
核定征收 | (1)核定征收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A.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B.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C.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2)核定征收方式 ①定額征收 ②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③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 |
(3)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4)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注意】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 |
(5)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 |
(6)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7)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8)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賬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費用扣除標準×實際承包或承租月數 【解釋】 (1)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2)“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5000元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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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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