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匯算清繳(2)、非居民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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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2)、非居民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綜合所得匯算清繳(2)、非居民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1)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2)、非居民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1)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二、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
繼續 教育 | 教育種類 | 扣除金額 | 扣除規則 |
(1)學歷(學位)繼續教育 | 400元/月,不能超過48個月 |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 |
(2)職業資格繼續教育 | 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3600元定額扣除 | 只能扣除一次 |
子女 教育 | 教育種類 | (1)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
(2)學歷教育 ①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 ②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 ③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教育的地方包括境內和境外 | ||
扣除金額 | 1000元/子女/月 | |
扣除規則 | (1)父母各扣50% (2)一方扣100% |
住房 貸款 利息 | 住房種類 |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首套境內住房 |
扣除金額 | 1000元/月,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 |
扣除規則 | (1)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的首套住房貸款 ①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100%扣除 ②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 |
住房 租金 支出 | 扣除范圍 |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 (2)已經實際發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沒有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規則 | (1)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
扣除標準 | (1)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2)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 ①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1100元/月 ②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800元/月 |
贍養 老人 | 老人范圍 | (1)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含) (2)被贍養人為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扣除標準 |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2000元/月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 |
【解釋】 ①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 ②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 【注意】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大病 醫療 | 扣除范圍 | 扣除標準 | 扣除規則 |
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 | 80000元為限額據實扣除 |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三、非居民個人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確定
6.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
7.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一)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稅方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 |
(1)工資、薪金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5000 |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
(3)稿酬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70%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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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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