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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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別納稅調整(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特別納稅調整(1)
特別納稅調整(1)
第十一節 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解釋】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申報管理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1.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關聯關系:
(1)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按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上述第1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3)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上述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上述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上述第(1)-(5)項關系之一。
(7)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上述第(1)-(5)項關系的,不構成關聯關系。
2.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2)金融資產的轉讓。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4)資金融通。
(5)勞務交易。
3.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解釋】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三、同期資料管理
企業應按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一)主體文檔
符合條件之一的企業,準備主體文檔 |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 |
披露的主要內容 | 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球業務整體情況,包括以下內容:(1)組織架構;(2)企業集團業務;(3)無形資產;(4)融資活動;(5)財務與稅務狀況 |
準備的時間 | 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 |
(二)本地文檔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 | 超過2億元 |
金融資產轉讓金額 | 超過1億元 | |
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 | 超過1億元 | |
其他關聯交易金額 | 合計超過4000萬元 | |
主要披露的內容 | 主要披露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概況;(2)關聯關系;(3)關聯交易;(4)可比性分析;(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 |
準備的時間 | 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
(三)特殊事項文檔
內容 | (1)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2)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
準備的時間 | 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本地文檔) |
(四)其他規定
1.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2.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3.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4.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5.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四、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定價的一種事先安排。
類型 | 單邊、雙邊和多邊 |
適用范圍 | (1)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2)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
確定方法 | 預約定價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者利潤水平 |
五、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適用范圍 | 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
不得扣除 |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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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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