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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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稅收優惠(1)
稅收優惠(1)
第八節 稅收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免征 (8項) |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產品的采集;牲畜、家禽的飼養(含豬、兔的飼養,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遠洋捕撈 |
減半 (2項)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含觀賞性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提示】
(1)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3)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4)企業受托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5)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解釋1】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解釋2】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提示】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1)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2)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
【提示】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3免3減半”優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對企業電網新建項目,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3免3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解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2020年新增)
【提示】以上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減免稅期限之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五)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稅。
【提示】上述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六)深港股票市場交易、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稅收政策
香港聯交所 上市股票 | (1)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股息紅利所得: ①連續持有滿12個月,免稅 ②不滿12個月,征稅 |
香港基金 份額 | (1)轉讓差價所得:計入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
【注意】
(1)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2)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七)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2020新增)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
(八)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2020新增)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企業所得稅優惠。
在生活中,面對困難你就不會逃避,會迎難而解。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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