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扣除(5)、虧損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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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各項扣除(5)、虧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各項扣除(5)、虧損
各項扣除(5)、虧損
第三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三、各項扣除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不得扣除 | (1)稅收滯納金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3)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4)贊助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5)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工資、薪金 |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 |
—— | 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 |
勞動保護支出 | 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 |
匯兌損失 | 除已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外,準予扣除 | |
保險費 | (1)參加財產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3)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
—— |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經費 | 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2%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 |
職工教育經費 | 8% | 2.5% |
三項經費 | —— | 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前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利息費用 | 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 |
(1)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同業拆借利息、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2)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3)關聯企業(包括本企業的股東)借款,限額扣除 | ——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業務招待費 | 實際發生額的60%≤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取小 | |
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
(1)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2)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租賃費 |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
借款費用 | (1)資本化:分期扣除 (2)費用化:當期扣除 | |
捐贈 | 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結轉以后3年) | 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
(1)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2)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全額扣除 (3)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全額扣除 |
(三)扣除憑證(2020年新增)
【解釋】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如下規定執行:
原則 | 1.企業稅前扣除金額記載的憑證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 【解釋】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2.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
時間 | 3.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
種類 | 4.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1)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
5.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 (1)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相關信息 【解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3)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6.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 | (1)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7.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 | 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不合規 發票 | 8.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補開、換開 發票 | 9.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0.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11.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上述第10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12.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10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
追補 扣除 | 13.除發生上述第11條規定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按照上述第10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
共同接受增值稅勞務(應稅或非應稅) | 14.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企業租用資產發生的費用 | 15.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四、虧損
定義 | 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0 |
處理 |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注意】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
時間規定 | (1)一般企業:最長不得超過5年 (2)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解釋】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2020年新增) |
不得彌補虧損 | 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
不經過琢磨,寶石也不會發光。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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