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計算法、收入總額(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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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直接計算法、收入總額(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直接計算法、收入總額(1)
直接計算法、收入總額(1)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注意】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計算方法 | 應納稅所得額 |
直接計算法 |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
間接計算法 | 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
直接計算法
【辨析】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三者的關系。
收入 | (1)范圍 (2)形式 (3)確認時間 (4)確認金額 |
各項扣除 | (1)原則 (2)范圍 (3)項目和標準 |
虧損 | (1)時間 (2)方法 |
一、收入總額
(一)范圍
1.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有: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解釋】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銷售貨物收入 | 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
轉讓財產收入 | 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
提供勞務收入 | 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辨析】不同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
利息收入 | 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
租金收入 | 是指企業提供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
接受捐贈收入 | 是指企業接受的貨幣性、非貨幣性資產 |
2.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P14)
內部處置(不視同銷售) | 外部處置(視同銷售) |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二)形式
1.貨幣形式: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及債務的豁免。
2.非貨幣形式: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權益。
(三)確認時間
1.一般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辨析】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①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a.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b.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c.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d.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②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銷售方式 | 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
托收承付 | 辦妥托收手續時 |
預收款 | 發出商品時 |
需要安裝和檢驗的 | 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 | 收到代銷清單時 |
(2)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收入確認方法 |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法(完工百分比)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解釋】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
完工進度的 確定方法 | ①已完工作的測量 ②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③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
具體計算方法 | ①當期勞務收入=合同或協議價款總額×完工進度-以前年度累計已確認勞務收入 ②當期勞務成本=勞務估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年度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 |
【辨析】不同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安裝費 | 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
宣傳媒介的收費 | 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 |
軟件費 | 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
勞務費 | 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 |
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收費 | 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 |
服務費 | 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確認 |
會員費 | 只有會籍,其他服務或商品另收費的,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入會后,不再付費或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 |
特許權費 | 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 |
(3)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 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注意】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
(5)接受捐贈收入 |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 |
(6)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注意】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8)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2.特殊收入的確認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 | 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
(四)確認金額
商業折扣 | 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 |
現金折扣 | 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
銷售折讓 | 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
以舊換新 | 銷售商品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
售后回購 | (1)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2)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確認利息費用 |
買一贈一 | 不屬于捐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
轉讓股權收入 |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
清算所得 |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
二、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
(一)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社保基金投資收益
財政撥款 |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
社保基金投資收益 | 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規定機關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解釋】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
(1)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提示】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注意1】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2】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凡未按照文件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示】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解釋】符合免稅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投資方 | 被投資方 | 處理 | |
居民企業 | 非上市居民企業 | 免 | |
上市居民企業 | 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 | 不免 | |
持有時間已滿12個月 | 免 |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非上市居民企業 | 免 | |
上市居民企業 | 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 | 不免 | |
持有時間已滿12個月 | 免 |
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
①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②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④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⑥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⑦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①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②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④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6.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2020年新增)
7.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8.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9.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 | (1)國債利息收入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 |
(3)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 | |
(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 |
非營利 | (5)8個條件+4個收入 |
(6)跨境電商企業 | |
(7)CDR | ①企業投資者 ②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③(QFII)、(RQFII) |
(三)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接收政府劃入資產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其中,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
(3)上述(1)、(2)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 |
接收股東劃入資產 | (1)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
三、各項扣除
原則 | 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合理性原則 | |
范圍 | 成本 | 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 |
費用 |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 | |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計入成本) | ||
損失 | (1)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為凈損失,即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 (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
(一)扣除項目及其標準(26項)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扣除項目 | 扣除標準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3.保險費
類型 | 扣除標準 |
財產保險 |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
責任保險 |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
社會保險 | (1)合規的“四險一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
商業保險 | (1)依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 (2)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準予扣除 |
4.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同業拆借利息 (3)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 據實扣除 |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 禁止扣除 |
(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向內部職工借款(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2)關聯企業(包括本企業的股東)借款 | 限額扣除 |
5.借款費用
費用化 |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
資本化或費用化 |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
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發生的合理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
6.匯兌損失
除已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外,準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扣除項目 | 扣除標準 |
業務招待費 | 實際發生額的60%≤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取小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解釋】 (1)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法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賃費
租賃方式 | 扣除標準 |
經營租入 |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
融資租入 |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
11.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12.公益性捐贈支出
【解釋】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扣除標準 | 捐贈情形 |
不得扣除 | 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 |
據實扣除 | (1)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 (2)自2020年1月1日起,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2020年新增) (3)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2020年新增) 【提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現金不在可扣除范圍 |
限額扣除 | 其他情況,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標準的公益性捐贈,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從捐贈次年起最多不超過三年 【解釋】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
扣除項目 | 扣除標準 |
13.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
14.資產損失 | 1.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申報后,準予扣除 2.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時,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申報后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
15.其他項目 | 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準予扣除 |
1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不得扣除 | (1)委托非個人代理,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
據實扣除 |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代理費的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 |
限額扣除 | (1)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電信企業 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提示】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3)其他企業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
17.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核電廠操縱員培訓費
(1)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2)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依據規定,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18.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
投資收回 | 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 |
股息所得 | 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 |
轉讓所得 | 其余部分 |
【提示】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
19.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1)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2)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短期健康保險 (2)非投資型財產保險 (3)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1)投資型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 (2)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有保證收益)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
(1)投資型財產保險(無保證收益) (2)人壽保險業務(無保證收益) (3)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無保證收益)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1)人壽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 (2)長期健康保險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
(3)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①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②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③保險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企業在計算扣除上述各項準備金時,凡未執行財政部有關會計規定仍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20.居民企業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 | 可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實際行權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
有等待期的 | (1)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2)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
21.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
(1)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上述原因多繳的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23.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的稅務處理
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24.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5.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2020年調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如下: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注類貸款 | 計提比例為2% |
次級類貸款 | 計提比例為25% |
可疑類貸款 | 計提比例為50% |
損失類貸款 | 計提比例為100% |
(2)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統計的以下貸款:
①農戶貸款;
②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3)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4)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6.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2020年調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如下: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①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②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上述第(1)條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4)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公告第(1)條至第(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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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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