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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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
什么證明 | 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繳納稅款情況進行證明 |
什么情況 不開證明 | (1)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無須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 (2)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
誰開證明 | 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稅務局開具 |
開具權限 | 開具稅收證明的稅務機關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稅務局 |
什么時候開 | (1)申請人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可要求其補全,待補全后開具 (2)申請人有未完稅事項的,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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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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