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個人所得稅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在稅務師備考中,大家都是公平的,無論你是什么學歷,只要堅持學習,在考試之前完成學習任務,你就有很大的機會通過考試。東奧為同學們整理了稅法二的考點,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內容導航】
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免征個人所得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②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③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④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除工資、薪金外,其取得的生活津貼也免稅。
⑤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⑥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⑦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的稅收優惠。
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自2019年4月3日起,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實施如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解釋】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①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成功是一點一滴積攢起來的,要想通過稅務師考試,就要靜下心堅持著,無論多難,都不要逃避,你會得到你想要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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