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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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減免稅優惠
減免稅優惠
一、免稅項目
二、法定減稅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減免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
①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
②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
【注意】
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②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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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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