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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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 | 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解釋】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其他作品 |
(1)作者去世后,財產(chǎn)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應征個人所得稅 (2)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任職、受雇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辨析】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征稅 (3)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征稅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
(1)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jīng)濟賠償收入,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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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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