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稅務師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征收的計算方法,大家回去之后有沒有做練習題呢?接下來給大家準備的知識點是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內容導航】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及其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經費支出的特殊情況: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
本節有關于稅務師考試中知識點的學習,大家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