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與減征優惠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稅務師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本節我們來一起學習免征與減征優惠,帶大家了解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內容導航】
免征與減征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免征與減征優惠
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含觀賞性作物);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注意】分清免征和減半征收的范圍。
3.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規定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
(2)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3)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①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②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④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投資經營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符合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2.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3.減免期內轉讓,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期滿后轉讓的,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總原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轉讓的范圍
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2.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
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4.能減除的相關稅費: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6.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中國鐵路債券利息收入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2019年新增)
(六)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稅。
上述規定適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比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⑥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監督管理
(1)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2)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以上就是本節對于稅務師考試免征與減征優惠的學習,你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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