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伴隨著新一天太陽的升起,我們開始了新一天的學習,本節我們要學習的內容是,來自稅務師考試科目《稅法二》知識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內容導航】
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5原則,2011年多選題考點)
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1.可否銷售原則
2.功能區分原則
3.定價差異原則
4.成本差異原則
5.權益區分原則
【記憶提示】銷能定全(權)程(成)。
(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
1.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等。
2.前期工程費。
3.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建設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
(三)成本計算方法
1.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直接成本和能分清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間接成本分配計)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四)非貨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確定
方式 | 確認時點(接受投資方) | 確認金額 | |
開發產品換土地權 | 本土地開 發的產品 | 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 | 分出(應付)產品的公允價值+土地使用權轉移稅費+應付補價-應收補價 |
其他土地開發的產品 | 投資交易發生時 | ||
股權換土地權 | 投資交易發生時 | 該項土地使用權公允價值+土地使用權轉移稅費+應付補價-應收補價 |
(五)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3項)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繳但尚未上繳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本節對稅務師考試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知識點的學習,你是否都已經學會了呢?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