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稅務處理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本節我們來一起學習稅務師收入的稅務處理,那么收入的稅務處理都有什么類型呢?都需要如何處理呢?下面就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收入的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收入的稅務處理
收入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
開票方式 | 收入處理 |
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 | 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 |
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 | 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
(二)收入的實現規則,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銷售方式 | 稅務處理 |
1.一次性全額收款 | 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
2.分期收款 | 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
3.銀行按揭方式 | 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 (1)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 (2)余款于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 |
1.委托方式銷售
(1)支付手續費方式: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視同買斷方式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買斷價格中的較高者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買斷價格 |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的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基價中的較高者,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 | 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 |
(4)采取包銷方式
包銷期內 | 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
包銷期滿后 | 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
(三)視同銷售的確認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按以下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或利潤):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
1.先按預計的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先看房屋性質,再看房屋區域)
房屋性質 | 地理位置 | 預計利潤率標準 |
非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 | 不得低于15% |
地級市城區和郊區 | 不得低于10% | |
其他地區 | 不得低于5% | |
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不受區域限制) | 不得低于3% |
2.待完工后,企業結算實際毛利額,并將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五)未售先租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收入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代收款 | 看開票方式(價內或企業開具,作收入,否則不做) |
收入實現規則 |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委托銷售(4種方式下收入確認:收清單、較高價格、買斷價格、基價加分成等) |
視同銷售 | 判斷是否視同銷售、順序確定收入(15%) |
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 | 毛利率的確定(看房屋性質及區域:上限3%-5%-10%-15%) |
通過本章對稅務師考試收入的稅務處理,認真學習后,大家是否已經會處理了呢?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