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是什么
精選回答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是彌補虧損、虧損結轉等事項的納稅人填報的明細表。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11行“本年度”對應的公歷年度,再依次從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報以前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以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則按可彌補虧損年度進行填報。本年度是指申報所屬期年度,納稅人在2019年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時,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為2018年。
2.第2列“當年境內所得額”:第11行填報表A100000第19-20行金額。第1行至第10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納稅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額(虧損以“-”號填列)。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的,按照相應調整后的金額填報。
3.第3列“分立轉出的虧損額”:填報本年度企業分立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出虧損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5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5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10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10年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虧損以負數表示。
6.第6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不同類型納稅人的虧損結轉年限不同,納稅人選擇“一般企業”是指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文件規定的,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的納稅人。
7.第7列“當年虧損額”:填報納稅人各年度可彌補虧損額的合計金額。
8.第8列“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內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的“當年境內所得額”>0時,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表A100000第21行填報本項金額。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第1行至第10行,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1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
11.第11列“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1行至第11行,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2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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