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方法_2019年《稅法二》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不斷努力能夠為自己積累更多的知識,也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自信,一起來學習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的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無費用扣除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2.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及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所獲得股息紅利所得額的確認:
持股期限 | 應納稅所得額確認 |
1個月以內(含1個月) |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超過1年 | 免征 |
【注意】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個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征收個稅。
3.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4.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5.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內地投資者(個人) | ①股票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通過滬港通從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
香港市場 投資者 | ①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
總結:
企業所得稅 | 內地投資者: ①股票轉讓差價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通過滬港通從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香港投資者:同個人所得稅 |
印花稅 | 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股票按香港規定繳納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規定繳納印花稅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時間就在11月9日-10日,時間緊迫,大家一定要珍惜時間,認真備考,相信你們都會取得成功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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