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概述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小編為大家帶來了有關企業所得稅概述、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的重點考點詳解,請大家仔細閱讀下面的內容。
【重要考點詳解】企業所得稅概述、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一、概述
1.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2.
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方法:
(1)直接法:從稅法角度直接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從會計利潤出發,調整后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事項
二、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人與非納稅人
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注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非法人)的個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人分類
居民企業 | (1)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 (2)在境外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兩者滿足其一即可) |
非居民企業 | (1)在境外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2)在境外成立,在境內沒有實際管理機構,也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 |
征稅對象——客觀題考點
(一)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 | 來源境內、境外的所得(無限納稅,境內外) |
非居民企業(有限納稅義務) | (1)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就其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有場所+有聯系的境內外所得) |
(2)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無場所,或有場所無聯系) |
(二)所得來源地的確定(用以判斷該所得是否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銷售貨物所得 | 交易活動發生地 |
提供勞務所得 | 勞務發生地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所在地 |
動產轉讓所得 | 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 |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 |
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個人住所地 |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稅率 | 適用范圍 |
25% | 居民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 |
20%(實際10%) | 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 |
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
20%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15% |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 |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2011.1.1-2020.12.31) |
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堅持不斷的奮斗就是走向成功的道路,很多困難的事情在努力之后,都會變得簡單,為了實現自己的理想而努力奮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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