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包括哪些
精選回答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包括: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功能區分原則、定價差異原則、成本差異原則、權益區分原則。
為正確核算房地產企業的產品成本,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直接成本采用直接計入法。如建安工程費。
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按一定的方法進行分配。
對期前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計入"開發產品",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并對其成本進行結算。其中屬于開發產品的,應按可售面積計算其單位工程成本,據此再計算已銷開發產品成本和未銷開發產品成本。對本期已銷開發產品的成本,準予在當期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成本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按分別建立明細臺賬,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再予結算。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四把尺子:
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稅法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應向政府上繳但尚未上繳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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