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2_2019年《稅法二》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想要成為幸福、成功的人,首先要學會吃苦,稅務師考試的備考也是一樣,只有努力學習、積極向上的人才能取得成功。
【內容導航】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1.外部證據: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2.內部證據: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相關資產損失的確認:
1.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 作為壞賬損失扣除情形:5種(債務人不存在或無能力+不可抗力) |
申報管理 | 清單申報(具體內容)和專項申報 |
相關資產損失的確認 | 應收款項(3年,1年+5萬或1/10000)、存貨(10%) |
愛因斯坦說:“對真理和知識的追求并為之奮斗,是人的最高品質之一。”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學習新的稅務師知識,鞏固學過的知識點,為了自己的目標奮斗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