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二》高頻考點:利息費用
稅務師考生的備考心態影響著復習效果的高低。如果感到疲倦或者勞累的時候,多出門走走,放松一下緊張的大腦,會令我們的復習效率變得更高哦。東奧小編幫考生們整理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利息費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利息費用
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
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解釋】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兩條紅線”:
1.利率紅線,防止高利貸,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制約;
2.債資比例紅線,防資本弱化。
【解釋1】關聯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特例:
1.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2.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解釋2】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處理
自然人借款 | 股東或關聯 自然人借款 | 處理同關聯企業 |
內部職工或其 他人員借款 | (1)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2)簽訂借款合同 |
(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資本弱化)
在稅務師考試到來前,考生們要將時間合理利用規劃好,珍惜每一分鐘的學習時間,不要讓自己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