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同步練習:扣除項目及其標準(1)
備考2018稅務師考試,積累一定的習題量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加強記憶知識點。東奧小編今天準備了《稅法二》科目的相關習題,供大家練習。
【單項選擇題】
甲企業和乙企業是關聯企業,甲企業是醫藥制造企業,乙企業是醫藥銷售企業。甲乙企業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協議約定乙企業在2015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60%歸集到甲企業扣除。已知:乙企業2015年銷售(營業)收入為45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0萬元;甲企業2015年銷售(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2015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600萬元,甲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未考慮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整額),則2015年甲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298.75
B.300.25
C.295.75
D.325.55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乙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銷售(營業)收入的15%,則2015年乙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4500×15%=675(萬元),則乙企業轉移到甲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675×60%=405(萬元),在乙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675-405=270(萬元),甲企業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限額=5000×30%=1500(萬元),實際發生額1600萬元,只能扣除限額。同時甲企業接受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占用甲企業的扣除限額,也就是說甲企業在扣除限額的同時還可以將從乙企業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2015年甲企業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00+405=1905(萬元),甲企業稅前扣除限額是1500萬元,但是實際發生1600萬元,應納稅調增100萬元,因為從乙企業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的,所以應納稅調減405萬元,所以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500+100-405=1195(萬元),甲企業2015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95×25%=298.75(萬元)。
稅法二同步練習題每天都有更新,考生們做題的過程中要學會積累總結,爭取做一道會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