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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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 房產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按房產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1. 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2. 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對經營自用的房屋的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要相應增加房屋原值。
(4)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6)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區別無租使用房產的規定)
例:1.原合同:簽10年,每年租金9萬。
2. 新合同:簽10年,第一年免租,剩余每年租金10萬。
(7)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經典母題】2014年某企業支付8000萬元取得10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新建廠房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工程成本2000萬元,2015年年底竣工驗收,對該企業征收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是(
)萬元。
A.2000
B.6400
C.8000
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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