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免征與減征優惠
有志者自有千計萬計,無志者只感千難萬難,備考稅務師,最重要的就是能將學習持之以恒,用頑強的毅力和和決心,通過考試只是時間問題。
【內容導航】
免征與減征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免征與減征優惠
免征與減征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交叉出題)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交叉出題):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4)企業從事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5)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6)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7)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解釋】優惠開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而非“獲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釋】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優惠。
(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3免3減半”優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居民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于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