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公益性捐贈支出
稅務師備考學習過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能夠從始至終的保持學習狀態很難,在疲勞期期應盡量的調節情緒,堅定信念,不讓學習半途而廢。
【內容導航】
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
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直接的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解釋】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第一,這種捐贈必須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這種捐贈必須是間接發生的,直接的捐贈不得扣除;第三,這種捐贈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構發生的捐贈,通過盈利機構或個人發生的捐贈不得扣除。
【扣除基數】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間接計算法下求利潤,必然會考察公益性捐贈扣除)
【解釋2】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程序
【解釋3】公益性捐贈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一般考貨幣性捐贈);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解釋4】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應分解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業務和對外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解釋5】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按公允價值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和利潤,存在稅會差異。
【例題·計算問答題】某企業將成本為200萬元的自產貨物通過政府機構對災區進行捐贈,產品的市場價格400萬。假設當年該企業的會計利潤為2000萬。則該筆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視同銷售收入400萬,成本200萬。會計處理上不確認收入,形成稅會差異,做納稅調整增加處理。同時,注意視同銷售做收入,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2.捐贈的處理:捐贈成本=200+400×17%=268(萬元),稅法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2000×12%=240(萬元),納稅調整增加28萬。
【解釋1】“名單制”管理
對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解釋2】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1)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5)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例題·計算問答題】位于市區的某制藥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2015年主營業務收入5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300萬元,營業外支出21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42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投資收益120萬元。其中:營業外支出包括對外捐贈貨幣資金14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貧困地區捐贈12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計算上述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案及解析】
(1)會計利潤=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萬元)
(2)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960×12%=115.2(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115.2=4.8(萬元)
(3)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4)上述業務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8+20=24.8(萬元)。
稅法二知識點的學習應注意計算題的學習與練習,結合知識點,理解透徹。